第一章 支持对象
第一条 本操作规程所列资助项目的具体支持对象如下:
(一)民营企业,是指注册资本由国内民间资本出资或国内民间资本出资比例占相对控股的企业,以及由上述两类企业控股的企业;
(二)中小微企业,是指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三)服务机构,是指为民营和中小微企业提供专业化、公共性社会化服务的各类社会机构。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所列资助项目采用以下支持方式:
(一)事后资助。对符合本操作规程规定条件的产业紧缺人才项目依标准给予资助。
(二)奖励。对获得认定的专精特新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改制上市培育企业、首次新增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以及获得“创客中国”(深圳)创新创业大赛奖项的企业依标准给予奖励。
(三)补贴。对符合本操作规程规定条件的企业为获得银行贷款通过融资性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担保费,以及完成一定工作量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依标准给予补贴。被认定为市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且年度考核为优秀以及省级和国家级示范基地通过认定即视为完成一定工作量。
(四)对国家和广东省上级部门相关扶持资金给予配套支持等需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支持方式。
第三条 本扶持计划的组织实施遵循公开透明、程序规范、条件明确、标准清晰、绩效明显、职责明确的原则,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专家评审、专项审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绩效评价、加强监督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 扶持对象、标准及费用范围
第四条 民营及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包括以下资助、补贴和奖励项目:
(一)产业紧缺人才项目的资助对象、资助标准及费用范围如下:
1.资助对象:服务机构承办的,经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审定的提升民营及中小企业产业紧缺人才能力和素质的培训项目,分为产业紧缺人才培训和企业家培育工程两类项目。
2.资助标准:对产业紧缺人才培训项目,按培训的企业人数及天数对项目承办机构给予资助,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天最高300元,同一培训班次每家企业获资助的培训人数原则上不超过3人(经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等可放宽至5人。名额可放宽的企业群体,以每年培训计划项目申报通知为准);对企业家培育工程项目,按培训的企业人数对项目承办机构给予资助,资助标准为每一班次每人最高2万元,原则上同一年度每个企业学员只资助一次。
3.资助的费用范围:每一培训项目(班次)实际发生的专家讲师费(含授课费、交通食宿)、教材费、印刷费、宣传费、组织管理费、培训场地租金费用等。
(二)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补贴项目的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如下:
1.补贴对象:服务机构建设的主要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服务且获得国家、省、市认定的示范基地。
2.补贴标准:对获得市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荣誉称号的,且年度考核为优秀的,在有效期内按考核年度给予最高10万元的补贴(年度考核为合格、不合格的不予补贴);对获得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荣誉称号的,一次性给予最高20万元的补贴(本操作规程实施前已获得一次性市级示范基地认定奖励的除外)。获得国家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荣誉称号的,在省级或市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补贴的基础上再一次性给予最高30万元的补贴。
3.不予重复补贴的情形:申报单位以国家级和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名义已获得其他相关部门市级财政资金资助的,不重复补贴。
(三)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优质服务奖励项目的奖励对象和奖励标准如下:
1.奖励对象: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为专精特新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和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提供综合信息、技术支撑(含技术创新、创新成果转化与应用)、创业创新、人才培训、融资(含上市辅导)、合作交流、数字化转型等普惠型优质公共服务的项目。
2.奖励标准:根据申报单位具备的专业实力、成长性、公益性、示范性、服务覆盖面、协同服务以及服务成效等评价指标情况,经专家评审,按得分60-80分(含下限,下同)、80-90分、90分以上分设三个等级,对每个等级的平台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7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
第五条 民营及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培育项目包括以下奖励和补贴项目:
(一)改制辅导上市奖励项目的奖励对象和奖励标准如下:
1.奖励对象:民营或中小企业实施的,拟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或已在境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挂牌、首次进入“新三板”创新层以及外地上市公司注册地首次迁入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的项目。
2.奖励标准:对拟在境内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已完成股份制改造及完成上市辅导的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和100万元奖励;对直接在境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给予最高80万元的奖励;对已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对进入“新三板”创新层的,在挂牌奖励基础上再给予最高30万元的奖励;对外地优质上市公司迁入深圳市的,或深圳民营及中小企业按照市场运作原则重组兼并外地上市公司、并将外地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深圳市的,给予最高500万元的奖励。
3.不予重复资助的情形:以改制辅导上市名义已获得相关阶段市政府财政资金资助的,不再重复给予“新三板”挂牌等资助。已获得“新三板”挂牌或进入创新层奖励的企业,如拟在境内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改制辅导资助的企业,需核减已领取的“新三板”挂牌及创新层资助。获得过深圳市总部经济奖励或补助的,不再重复给予外地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奖励。
4.集成电路企业申报条件和资助标准按《关于加快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府办规〔2019〕4号)执行;软件企业申报条件和资助标准按《深圳市推动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府规〔2022〕5号)执行。
(二)小型微型企业银行贷款担保费补贴项目的补贴对象、补贴标准和补贴费用范围如下:
1.补贴对象:小型微型企业为获得银行贷款,通过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且实际发生担保费用的项目。
2.补贴标准:对小型微型企业通过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所获得的单笔小于500万元(含)的银行贷款,给予实际发生的担保费最高100%的补贴;单笔在500万-1000万元(含)区间的银行贷款给予实际发生的担保费最高80%的补贴。每年每家企业担保费补贴额最高30万元。
3.补贴的费用范围:与同笔银行贷款相对应实际发生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担保费用。
(三)专精特新企业奖励项目的奖励对象和奖励标准如下:
1.奖励对象:引导中小企业坚定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获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或深圳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的项目。
2.奖励标准:给予获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认定企业最高50万元奖励;给予深圳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企业最高10万元奖励。
(四)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奖励项目的奖励对象和奖励标准如下:
1.奖励对象:首次新增为规模以上且次年实现产值或营业收入正增长的小微工业企业。
2.奖励标准:给予一次性最高20万元奖励。
(五)“创客中国”(深圳)创新创业大赛获奖奖励项目的奖励对象和奖励标准如下:
1.奖励对象:深圳市中小企业参加“创客中国”深圳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荣获“企业组”一、二、三等奖的项目。
2.奖励标准:对获得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第六条 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扶持项目类别、标准及费用范围等,以有关文件为准。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报条件由基本条件和专项条件组成。申报单位应当同时符合各项基本条件和专项条件。
第八条 申报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深圳市内依法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服务机构;
(二)守法经营,管理规范,无国家、省、市有关失信惩戒措施清单规定可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依法依规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未重复申报项目;
(三)申报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不属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第九条 民营及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各类项目专项条件如下:
(一)产业紧缺人才项目专项条件如下:
1.培训项目已列入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发布的年度产业紧缺人才培训或企业家培育工程计划;
2.申报单位严格按照培训项目计划下达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并实施完成培训项目。
(二)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补贴项目专项条件如下(满足任一条件即可):
1.获得国家、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认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荣誉称号,且在有效期限内;
2.获得市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称号,且经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年度考核为优秀。
(三)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优质服务奖励项目专项条件如下:
1.在有效期内的国家、省、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2.为专精特新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和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提供综合信息、技术支撑(含技术创新、创新成果转化与应用)、创业创新、人才培训、融资(含上市辅导)、合作交流、数字化转型等公共服务;
3.上年度线下服务专精特新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和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数量200家以上(培训类平台服务上述类型企业人数不少于500人次),企业用户抽查满意度90%以上;
4.上年度服务收入不低于600万元(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服务收入条件可放宽为300万元);
5.已制定包括指定服务专员、快速响应诉求、缩短承诺办理时间等在内的针对专精特新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和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等优质企业的服务保障规章制度;
6.有组织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与高校、科研院所、协会(商会)、市场专业服务机构等优质服务资源有稳定、广泛的合作关系,集聚服务机构10家以上或拥有外部专家20名以上。
第十条 民营及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培育各类项目专项条件如下:
(一)改制辅导上市奖励项目专项条件如下:
1.申报单位属于本操作规程第三条规定的民营企业或中小企业,且满足本项第2、3、4目中任一条件;
2.拟在境内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且已经完成股份制改造及上市辅导,或已直接在境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境内证券交易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境外上市不含柜台交易上市、借壳上市以及红筹间接方式上市。
3.已在“新三板”成功挂牌或已进入“新三板”创新层的企业。
4.外地优质上市公司已依法迁入深圳市,或我市民营或中小企业按照市场运作原则重组兼并外地上市公司、并将外地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深圳市。迁入的外地上市公司(含直接迁入或重组后迁入的上市公司,下同)应符合深圳市的产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迁入深圳市满一年,且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外地上市公司,仅限于在境内交易所上市的民营或中小企业,不包括境外上市企业和“新三板”挂牌企业。企业可在完成注册地变更的5年内申报奖励。
(二)小型微型企业银行贷款担保费补贴项目专项条件如下:
1.申报单位符合国家有关小型、微型企业划型标准;
2.通过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获得单笔在1000万元及以下的银行贷款,且实际发生该笔银行贷款的担保费用。
(三)专精特新企业奖励项目专项条件如下:
1.申报单位获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或深圳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且在有效期内。
2.申报单位获得资助时仍在我市登记注册。
(四)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奖励项目专项条件如下:
1.申报单位首次新增纳入国家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数据库;
2.申报单位纳统次年产值或营业收入实现正增长且仍在国家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数据库内(以市统计部门数据为准)。
(五)“创客中国”(深圳)创新创业大赛获奖奖励项目专项条件如下:
1.申报单位符合国家有关中小微型企业划型标准。
2.已参加本年度“创客中国”深圳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并在“企业组”获得一、二、三等奖的企业。
3.申报单位获得奖励时仍在我市登记注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操作规程自2023年6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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