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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发布深圳高新区软件大厦2023年第2批创新型产业用房租赁的通告
来源: 时间:2023-06-16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发布深圳高新区软件大厦2023年第2批创新型产业用房租赁的通告

一、项目情况及房源信息

(一)项目基本情况

深圳高新区软件大厦位于南山区高新中一道9号,是深圳市政府打造的,以战略性新兴产业为扶持方向,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主体的创新型产业用房。目前公开招租面积6413.85平方米。

(二)拟招租房源信息    

序号

房屋名称

用途

建筑面积(㎡)

1

213

办公室

57.13

2

215

办公室

69.48

3

216

办公室

220.79

4

310

办公室

277.92

5

311

办公室

240.87

6

312

办公室

142.05

7

313

办公室

274.83

8

315

办公室

293.36

9

316

办公室

274.83

10

601

办公室

179.11

11

609

办公室

293.36

12

610

办公室

240.87

13

702

办公室

248.59

14

710

办公室

240.87

15

801

办公室

179.11

16

803

办公室

364.39

17

902

办公室

248.59

18

903

办公室

364.39

19

907

办公室

308.80

20

908

办公室

281.01

21

910

办公室

240.87

22

1005

办公室

248.59

23

1007

办公室

308.80

24

1008

办公室

281.01

25

1009

办公室

293.36

26

1010

办公室

240.87

合计


6413.85


(三)租金:60元/平方米/月。

(四)租期:3年。

(五)装修免租期:1个月。免租期间入驻单位须按时支付租赁房屋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及因使用租赁房屋所产生的其他费用。

(六)物业管理:智能门禁、智能安防、智能车库、园区一卡通等。

(七)装修:各层电梯厅、公共走道、公共卫生间等公共区域已装修;研发办公用房已经简装。

(八)其他费用:物业管理费、中央空调费及水电费等其他费用按软件大厦统一标准另行收取。

二、政策依据

《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修订版)》《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的实施细则》。

三、可申请房型

(一)近三个月内购买社保的人数每个月均在15人及以上25人以下的,可申请面积合计不超过400平方米的场地;

(二)近三个月内购买社保的人数每个月均在25人及以上50人以下的,可申请面积合计不超过800平方米的场地;

(三)近三个月内购买社保的人数每个月均在50人及以上的,可申请面积合计不超过1000平方米的场地。

四、产业扶持方向

(一)5G通讯和物联网方向;

(二)芯片设计和制造方向;

(三)人工智能和大数据方向;

(四)关键基础软件、大型工业软件、行业应用软件、嵌入式软件、新兴平台软件。

五、申请条件

申请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申请条件:

(一)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

(二)近三个月内购买社保的人数每个月均在15人及以上的单位(按实际缴纳深圳社保人数填写);

(三)未曾在深圳购买产业用地,或购买产业用地但未办理产业用房建设竣工验收的;

(四)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

(五)近5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单位未列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

(六)单位发展过程中不存在现实或可预见的重大不利变化;

(七)产业用房租赁情况,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新租:目前未租赁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创新型产业用房的;

(2)换租:已租赁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创新型产业用房,跨物业换租至软件大厦的,按照软件大厦租赁通告相关流程和要求进行申请,申请租赁面积原则上不超过原租赁面积且承诺在租赁申请获批后一个月内办理原产业用房退租手续;

(3)扩租:已租赁软件大厦的创新型产业用房,需要增加租赁面积的(租赁面积增加超过20%或超过200平方米),近三个月购买社保的月平均人数在扣减原租赁面积所占人数(按原租赁面积每20平方米扣减1人计算)后,按照“可申请房型”的规定进行申请。

已租赁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其他创新型产业用房,不得申请扩租。

(八)申请换租和扩租的单位近一年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出现拖欠租金1个月以上的情况,不得申请入驻。

扩租不受本租赁通告第四条的产业扶持方向限制。

申请单位存在虚假申报等违规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依法取消其入驻资格,且三年内不得再次获得入驻资格。

本文标签: 高新技术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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