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支持领域
重点支持入驻深港澳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基地的在孵企业。
二、设定依据
(一)《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配套措施(深光府规〔2019〕14号)。
(二)《深圳市光明区科技创新扶持操作规程》(深光科创〔2019〕20号)。
(三)《光明区深港澳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基地管理暂行办法》(深光府规〔2020〕10号)。
三、支持数量、资助标准及方式
(一)支持数量:受年度财政预算安排总量控制。
(二)资助标准及方式:事后资助,对入驻区深港澳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基地的港澳科技萌芽团队及科技型企业给予政府补贴最高50万元的项目启动资助,资金根据免租期分批按比例拨付。每批拨付金额与企业考核结果挂钩,由科技创新服务中心委托的第三方服务机构 根据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免租期为2年的萌芽团队入驻基地满6个月后,拨付40%(上限为20万元);满1年6个月后,拨付60%(上限30万元)。免租期为3年的科技型企业,入驻基地满6个月后,拨付40%(上限为20万元);满1年6个月后,拨付30%(上限为15万元);满2年6个月后,拨付30%(上限为15万元)。
根据企业资本情况、研发能力、项目先进性、技术转化能力、企业管理等情况进行评分,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企业,政府补贴扶持资金全额发放;考核结果为良好的企业,启动资金按 80%发放;考核结果为中等的企业,启动资金按 60%发放,考核结果为合格的企业,启动资金按 40%发放;考核结果为不及格的企业,当年启动资金不予发放。
四、申报条件
(一)注册登记地、纳税地和统计地均在光明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制度。
(三)申报的项目应符合国家、省、市、区产业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所从事行业或开展的业务按照有关规定需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备案或需取得相关资质的,应按要求取得。
(四)职工人数中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比例不低于60%,其中研发核心人员须有1人及以上在光明全职工作。
(五)须入驻深港澳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基地满6个月且不超过三年,企业负责人未在深圳市范围内以同一技术、同一项目注册成立其他公司。
(六)近三年经营规范,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及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即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消防、社保、统计、财税等方面未受到10万元(含)以上罚款处罚。
(七)申报资助时信用记录良好,近三年不在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以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数据为准)、光明区社会信用体系黑名单(以光明区社会信用体系统筹部门公布名单为准)之中。
(八)遵守深港澳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基地的规章制度,在基地内正常开展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