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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补贴项目介绍
  • 自主创业扶持补贴
自主创业扶持补贴项目
自主创业扶持补贴(以下简称"创业补贴")对象为,  未享受过创业扶持补贴的自主创业人员,及其在本市创办的正常经营并依法缴交社会保险费的初创企业。
为进一步鼓励和扶持自主创业,现就做好自主创业扶持补贴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对象
自主创业扶持补贴(以下简称"创业补贴")对象为,  未享受过创业扶持补贴的自主创业人员,及其在本市创办的正常经营并依法缴交社会保险费的初创企业。
本办法所称自主创业人员,是指本市普通高校、职业学 校、技工院校中毕业学年内的在校学生,以及具有本市户籍的下列人员:
(一)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
(二)毕业5年内的留学回国人员;
(三)登记失业人员;
(四)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五)随军家属;
(六)残疾人。
本办法所称初创企业,是指在本市登记注册3年内的从 未享受过创业补贴的小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补贴项目及标准

(一)创业场租补贴

创业场租补贴

       自主创业人员入驻市区政府部门主办的创业孵化载体 (以下简称主办载体)创办初创企业,按照第一年不低于 80%、第二年不低于50%、第三年不低于20%的比例减免租金。
       主办载体对自主创业人员创办初创企业已有租金减免或优 惠,但低于本办法规定比例的,按本办法规定的比例予以减 免或优惠;已有租金减免或优惠高于本办法规定比例的,不 再享受本项租金减免。
       自主创业人员在经市直部门及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 认定或备案的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科技企业孵化载体、 留学生创业园等(以下简称认定载体)内创办初创企业,按 照第一年每月1200元、第二年每月1000元、第三年每月700 元的标准给予租金补贴;实际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 租金补贴。
       自主创业人员在上述主办载体以及认定载体外租用经 营场地创办初创企业的,按每月最高不超过500元(每年最 高不超过6000元),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租金补贴;实际 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金补贴。

(二)初创企业补贴

初创企业补贴

       自主创业人员在本市创办初创企业,自取得商事主体营 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之日起正常经营6个月 以上,可申请5000元的初创企业补贴;属于合伙创办企业 的,经核实合伙人条件、出资比例等,按该初创企业首次申 请时的商事登记合伙人人数每名计发5000元初创企业补贴,其中商事登记合伙人应具有自主创业人员身份。初创企业补贴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且合计金额不超过5万元。

(三)社会保险补贴

社会保险补贴

       自主创业人员在本市创办初创企业,进行商事登记(或 其他法定注册登记)取得经营资质,并在该初创企业缴纳社 会保险费的,按本市当年度最低缴交社会保险费标准,对单 位承担部分给予补贴。若单位实际缴交部分低于最低缴交标 准的据实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个人应缴部 分仍由其本人承担。

(四)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创业补贴

       自主创业人员在本市的初创企业吸纳户籍人员就业并 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其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 期限劳动合同并已缴交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人数申请创 业带动就业补贴。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 元给予补贴;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 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五)优秀创业项目资助

       结合本市产业发展规划,每年在本市支柱产业、战略性 新兴产业、未来产业中,遴选一批优秀创业项目并给予重点 扶持。对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组织的全市性创业大赛中获奖 的优秀创业项目,在本市完成商事登记的,每个项目给予5 万元至20万元的资助。对国家部委主办的国家级创业大赛 或省直有关部门主办的省级创业大赛中获得前三名的优秀 创业项目,在本市完成商事登记的,每个项目给予5万元至20万元的配套资助。同一创业项目同时获得国家、省创业大 赛前三名的,不重复资助,标准从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