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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总部经济企业复查和奖励与补助申报指南
  • 深圳市总部经济企业
深圳市鼓励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增强深圳作为全国经济中心城市的辐射带动作用,全面建成现代化国际化创新型城市,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创建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城市范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在本市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商业银行专营机构除外),对一定区域内的企业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研究开发、集中销售、财务结算等管理服务职能的总机构。

服务简介Service Introduction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可作为我市总部企业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总部企业支持政策:

(一)在本市注册且持续经营1年(含)以上,上年度纳入本市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下同)且形成地方财力不低于4000万元的总部企业。

(二)在本市注册但经营不满1年,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且其(或其控股母公司)上年度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100亿元,并与市政府签订合作协议,承诺第二年纳入本市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且在本市形成的地方财力不低于4000万元,第三年纳入本市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且在本市形成的地方财力不低于6000万元的总部企业。

(三)世界500强跨国公司在我市设立的地区总部或具有研发、销售、贸易、结算等职能,并与市政府签订合作协议的独立法人总部机构。




深圳市鼓励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

认定条件Confirmation condition

  • 第二章  支持措施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规定条件,并在承诺期内实现其承诺产值规模(营业收入)和地方财力的新引进总部企业,分别在其完成第二年、第三年承诺时给予落户奖励500万元。重点引进的特别重大企业,其落户奖励可在与市政府签订合作协议时另行约定。

     第六条  连续3年纳入本市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和形成地方财力保持正增长且连续3年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条件的总部企业可以申请贡献奖。奖励金额按照上一年度形成本市地方财力超过前两年度最高值的部分再乘以30%计算,原则上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第七条  在本市无自有办公用房的总部企业,在本市租用总部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以及政策性优惠用房)的,每年按自用办公用房实际租金的50%给予补助,最多不超过5年,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150万元。

    第八条  在本市无自有办公用房的总部企业,在本市首次购置总部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以及政策性优惠用房)的,按购房房价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并以企业上一年度在本市形成的地方财力为上限。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可以独立或联合申请总部用地建设总部大厦,其建筑规模应与总部企业形成的地方贡献相适应。总部大厦以自用为主,同时允许一部分进行租售,其中租售部分须包含一定比例的政策性优惠商业办公用房,主要为符合深圳产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的企业提供落户优惠服务,具体政策措施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条  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支持措施不得同时享受。

    第十一条  总部企业的奖励与补助资金在市财政安排的市发展改革部门专项资金支持总部经济发展领域中列支。

    第十二条  总部企业可享受市领导挂点服务、大企业便利直通车服务和重大项目便利直通车服务。市有关部门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总部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拓宽融资渠道。

    第十三条  总部企业人才纳入人才安居保障范围,可按有关规定申请租购人才住房,并对符合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予以重点保障,具体办法由市住房建设部门另行制定;鼓励有条件的总部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人才住房。

    第十四条  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纳入市人才认定范围,可按有关规定享受子女入学、医疗保健等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对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落户给予便利安排,具体政策措施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市发展改革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对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境外投资项目给予备案便利,对总部企业进出口货物给予通关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