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简介Service Introduction
-
项目实施单位实施的,以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研究开发为主要职责,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认定为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的内设研发机构建设项目。根据企业内设研发机构建设阶段的不同,分设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建设项目和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提升建设项目:(一)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建设项目。指项目实施单位对其内部研发机构为达到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条件而实施的完善研发基础条件与环境的建设项目。
(二)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提升建设项目。指项目实施单位对其已获认定为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的内设研发机构实施的进一步提升其研发基础条件与环境的建设项目。
(三)为保持政策延续性,2019年和2020年已获认定的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所在单位,且未获得过企业技术中心组建项目资助的,可根据本申报指南规定,申请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建设项目资助,过期不再受理。
-
基本申报条件Declaration conditions
-
(一)项目实施单位是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按国家统计局相关规定可视同法人单位的企业;
-
(二)项目实施单位成立运行三年以上,建立了规范的财务会计以及生产经营管理制度;
-
(三)项目实施单位提交的营业收入等生产经营主要指标数据,没有超出经市统计部门认定的正常误差范围;
-
(四)补贴项目实施单位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五)资助补贴项目实施地在深圳市;
-
(六)资助项目不存在向市有关产业主管部门相关项目扶持计划多头或重复申报的情形;不存在将已经纳入市有关产业主管部门相关项目扶持计划资助补贴的有关项目费用,重复纳为本操作规程所列资助补贴项目费用的行为。
专项申报条件Declaration conditions
-
-
1.项目实施单位内设研发机构已认定为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且遵守和符合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考核)有关规定;
2.资助项目属于认定建设项目的(不含2019年和2020年已获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建设项目),应按照《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开展2021年度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的通知》要求,同时提出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
3.资助项目属于提升建设项目的,须在获取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之日起满两个自然年度后提出,且实际发生的符合资助费用范围的总建设费用达到300万元以上;对提升建设的资助项目不设次数限制,但相邻两次申请资助补贴项目的时间间隔须至少满一个自然年度,且资助补贴项目已实施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