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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扶持计划
  • 企业技术改造项目
企业技术改造项目

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申请价值资助标准主要内容包括:智能化改造项目的资助标准、低碳绿色环保与安全生产改造项目的资助标准、技术装备升级换代改造项目的资助标准、技术改造贷款租赁贴息项目的资助标准。

申请价值资助标准下述各等级的资助金额上限均为5000万元

  • 智能化改造项目的资助标准:

    根据资助项目的实施,项目实施单位所达到的符合国家标准GB/T 39116-2020《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模型》的智能化等级标准,实行分级资助: 评价等级达到四级及以上的,按不超过项目实施单位为实施资助项目实际发生的符合资助费用范围的总投资建设费用的20%给予资助; 评价等级达到三级的,按不超过项目实施单位为实施资助项目实际发生的符合资助费用范围的总投资建设费用的16%给予资助; 评价等级达到二级的,按不超过项目实施单位为实施资助项目实际发生的符合资助费用范围的总投资建设费用的12%给予资助。

  • 低碳绿色环保与安全生产改造项目的资助标准:

    按不超过项目实施单位为实施资助项目实际发生的符合资助费用范围的总投资建设费用的15%给予资助,资助金额上限5000万元。

  • 技术装备升级换代改造项目的资助标准:

    按不超过项目实施单位为实施资助项目实际发生的符合资助费用范围的总投资建设费用的10%给予资助,资助金额上限为5000万元。

  • 技术改造贷款租赁贴息项目的资助标准:

    对项目实施单位为实施本操作规程第九条第一、二、三款所列资助项目,利用银行贷款进行固定资产投资或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购置生产设备所实际发生的利息,按不超过已支付银行贷款利息或设备租赁利息的50%,给予最高500万元贴息;同一笔银行贷款或设备租赁费用只能享受一次贴息,最长贴息期限3年。

专项申报条件Declaration conditions

专项申报条件

(一)智能化改造项目的专项条件:

1.项目实施单位经实施资助项目,其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达到国家标准GB/T 39116-2020《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模型》二级及以上;

2.获得经中国电子技术标准研究院“智能制造评估评价公共服务平台”颁发的、且在有效期内的《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符合性证书》。

(二)低碳绿色环保与安全生产改造项目的专项条件:

项目实施单位经实施资助项目,其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资源综合循环利用、工业“三废”排放,以及安全生产设施建设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低碳绿色环保、资源综合循环利用的主要指标,以及安全生产建设标准规定。

1.低碳绿色环保的项目指标: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0.03吨标煤/万元、单位工业增加值新鲜水耗≤9立方米/万元、单位工业增加值固废产生量≤0.02吨/万元;

2.资源综合循环利用的项目指标:无害化处置率100%、资源综合利用率≥95%;

3.安全生产的项目建设标准: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安全生产及消防设施建设与配置标准规定。

(三)技术装备升级换代项目的专项条件:

项目实施单位经实施资助项目,其产能规模、新产品销售额、产品质量、生产效率、人均劳动生产率等主要经济指标,较资助项目实施前均有所提高。本条所述“新产品销售额”,系指项目实施单位经实施以实现产品升级换代为目标的资助项目,首次生产制造该新产品实现的销售额。

(四)技术改造贷款租赁贴息项目的专项条件:

1.项目实施单位为实施本操作规程所列技术改造项目,已与在深银行机构或有资质的在深融资租赁机构签订贷款合同或设备租赁合同,取得银行贷款或租赁设备且已实际支付了全额利息。

2.资助项目应与项目实施单位实施的符合本操作规程第九条第一、二、三款所列技术改造项目同时叠加申请。如因实际发生的利息存在滞后支付情形,资助项目与其相对应的技术改造项目的申请时间间隔最多不超过一个自然年度,且相对应的技术改造项目已实际获得本操作规程项下资助;

3.项目实施单位与在深银行机构或有资质的在深融资租赁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或设备租赁合同,均应明确本合同贷款或租赁的设备用途为XXX技术改造项目,且该技术改造项目的具体名称应与项目实施单位相对应申请的技术改造项目名称相一致;

4.资助项目的银行贷款额或以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生产设备的对价金额,不超过资助项目相对应技术改造项目总投资的70%。

基本条件Basic conditions

  • (一)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是在深圳市行政辖区(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按国家统计局相关规定可视同法人的企业;

  • (二)项目实施单位成立运行满3个自然年度以上,建立了规范的财务会计和生产经营管理制度;

  • (三)资助项目实施地在深圳市辖区内,所属产业不属于现行《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中的“禁止类”和“限制类”,不属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 (四)资助项目实际发生的符合本操作规程第十条规定的资助费用范围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费用达500万元及以上,已在深圳市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系统备案,且已按规定纳入技术改造投资统计;

  • (五)资助项目的建设周期不超过3个自然年度,具体实施的起止时间符合《申请指南》的规定,且已实施完毕、通过竣工验收,投资建设费用也已支付完毕;

  • (六)资助项目符合本操作规程第三章第九条所列技术改造项目类别,富于专业化和具有完整的独立性与系统性。 项目实施单位可以在当年度同时申请两个及以上的资助项目,但所申请的两个及以上的资助项目,在改造目标、建设内容、实施费用等不得存在雷同与重复情形,严禁将本属同一类别的资助项目刻意分拆、虚假包装成两个及以上项目;

  • (七)资助项目不存在向市有关产业部门相关项目扶持计划多头或重复申报情形;也不存在将曾经纳入市有关产业部门相关资助计划资助的有关投资建设费用,重复纳为本操作规程所列资助项目的投资建设费用情形。 符合市政府或市有关产业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的项目及获得其他部门奖励的项目除外;

  • (八)项目实施单位没有被列为国家和省、市联合惩戒对象、以及专项资金失信风险提示名单;

  • (九)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