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知识产权创造质量提升,补贴条件、标准和申请材料
第一条 申请本节资助和奖励的申请人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其他机构,或者持有合法身份证件的个人,申请资助或奖励的有关知识产权业务归口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管理和统计,并且符合相应资助或奖励条款规定条件。
第二条 实施国内发明专利授权资助。资助标准为:申请人获得国内(含港澳台地区)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专利给予资助1500元。申请人是个人的,每年资助不超过5件。已经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减缴申请费或者实质审查费的专利,不予资助。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发明专利清单;
(三)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材料,企业可以免交此项材料。
第三条 实施国外发明专利授权资助。资助标准如下:
(一)申请人在欧洲专利局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
专利给予一次性资助17000元;
(二)申请人在美国专利商标局或者日本特许厅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专利给予一次性资助4500元;
(三)申请人在韩国特许厅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专利给予一次性资助1700元;
(四)申请人在英国专利局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专利给予一次性资助1100元。
本条资助的申请金额不得高于有关专利获得专利权所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的50%。同一申请人每年资助不超过1000万元。申请人是个人的,每年资助不超过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