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产业园(基地)认定奖励操作规程。
(一)政策依据。
《宝安区关于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第三条促进产业载体建设:经国家、省(市)认定的文化产业园(基地)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的奖励补贴。
(二)奖励补贴条件。
1.基本条件:在我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化产业园(基地)经营单位。
2.申请奖励的园区(基地)应满足以下条件:
宝安区文化产业园(基地)获国家、省(市)认可。
(三)奖励标准。
1.获得国家认可的文化产业园(基地),给予园区(基地)运营单位300万元奖励补贴。
2.获得广东省、深圳市认可的文化产业园(基地)奖励200万元。
3.同一主体同一事项符合多个奖励条件的,按照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奖励补贴。奖励较低,符合较高奖励条件的,只奖励差额。
文博会相关文化产业活动奖励操作规程。
(一)政策依据。
《宝安区关于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第五条支持举办重大活动:
1.对经市认定的文化博览会分会场,按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给予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的奖励补贴。
2.评估后,宝安区将按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给予50万元、30万元、15万元的奖励补贴。
(二)奖励补贴条件。
1.基本条件:在我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文化产业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活动的单位。
2.申请奖励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承办文博会宝安区分会场,配套文化活动。
(三)奖励补贴标准。
1.根据区文化产业活动评估和奖励的有关规定,对经市认定的文化博览会分会场给予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2.根据区文化产业活动评估和奖励的有关规定,经评估后,宝安区配套文化活动按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给予50万元、30万元、15万元的奖励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