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光府规〔2019〕14号);
(二)《深圳市光明区鼓励市外优质产业项目落地奖励实施办法》(深光府规〔2019〕3号);
(三)《深圳市光明区鼓励市外优质产业项目落地奖励计划操作规程》。
1.支持方向:支持深圳市外优质企业入区发展,对未拿地企业在光明租赁自用产业用房的给予支持。
2.支持标准:自企业在光明区产生财力贡献之日起60个月内,每12个月累计财力贡献达1亿元(含)以上的,给予企业12个月的产业用房租金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实际发生租金,最高为40元每平方米,支持面积不超过3000平方米,每12个月补贴金额不超过144万元。
三、申请条件
(一)企业在光明区近三年内经营规范,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及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且在公安司法、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消防、社保、统计、财税等方面未受到10万元(含)以上罚款处罚;
(二)企业申报奖励时注册登记地、税务登记地和统计地均在光明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所属行业类别符合光明区鼓励发展产业,于2019年4月10日以后在光明区产生财力贡献;
(三)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制度。近三年信用记录良好,申请资助时不在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之中(以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数据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