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大力提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根据《关于做好2022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的通知》(国科火字〔2022〕68号)的相关要求,现就组织开展2022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通知如下:
一、基本条件
科技型中小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注册成立或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会计健全的居民企业,实行会计征收,能够准确收取研发费用,缴纳企业所得税。
2.员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3.企业所在行业不属于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限制和淘汰范围,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发费用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的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4.上一会计年度和当年企业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严重欺诈、严重科研失信,上一会计年度和当年未列入异常经营名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综合评价指标得分不低于60分,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低于0分。
二、直通车条件
符合上述评价条件的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1.企业在有效期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企业近五年获得国家科技奖;
3.企业拥有省部级以上认可的研发机构;
4.近五年来,企业主导制定了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三、优惠政策
科技中小企业仓储登记号自当年起全年有效。评估仓储的中小企业可享受增加研发费用加扣比例、延长亏损结转年限等优惠政策。
1.增加研发费用加扣比例。
中小科技企业加计扣除比例从75%提高到100%。
2.延长亏损结转年限。
自2018年1月1日起,具有科技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在资格年度前五年未弥补的损失,允许结转后一年弥补,最长结转年限从5年延长至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