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2021年8-10月对外投资合作扶持计划(境外展览重点支持项目资助事项)申报指南
一、支持领域
支持组展单位组织企业参加境外展览重点支持项目。境外展览重点支持项目是指列入深圳市商务局2021年度境外展览重点支持项目计划的展览项目。
二、支持数量和资助方式
(一)支持数量
有数量限制,受年度资金预算控制。视申报情况和预算安排,我局据以对资助金额、支持比例和拨付进度等进行统一调整,项目申请单位应无条件同意调整结果。
(二)资助方式
事后资助。
资助拨款按照申请经费材料中的银行账户信息办理。因申请单位名称变化、账户信息更改或填写错误等原因导致拨款不成功的,原则上予以办理一次拨款信息更改并再次拨款。
三、申报条件
(一)基础条件
1.申报单位是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企业以及其他单位;
2.申报单位具备开展申报项目的生产、经营资格和实施条件且具备境外展览组展能力和经验,不存在以同一事项重复或多头申报市级专项资金;
3.申报单位持续诚信合规经营,未被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4.申报单位按要求向统计部门和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数据。
(二)专项条件
1.申报单位以及所申请项目已列入《深圳市商务局2021年境外展览重点支持项目计划》。
2.境外展览项目为应当在2021年8月1日至2021年10月31日期间完成项目和所支付费用,并取得相关单据资料和银行出具的支付凭证。
3.申报项目主体须与相关费用单据资料、支付凭证和合同协议等申请材料信息相一致。
4.资助费用仅支持申请单位银行账户支付,不支持现金、个人和关联公司等支付方式。
(三)限制条件
每个申报单位所申报符合以上条件的所有项目支付发生金额总和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
四、支持内容和支持标准
每个境外展览重点支持项目资金资助上限不超过200万元,资助金额以万元为单位按照舍尾法确定。具体如下:
(一)展位费
1.中心展位费:中心展位用于深圳城市整体形象和产业发展成果展示,及为参展企业提供公共洽谈区域和其他公共服务,全额补贴中心展位费,每次展览最多2个,总金额不超过10万元。
备注:在项目申报材料中未填报中心展位计划的不可申请该项资助。
2.企业展位费:企业展位是各企业的展示区域,给予每个企业不超过50%的展位费资助,按照每个标准展位(3×3平方米或者3×4平方米,以主办方确认文件为准)给予补贴,每个企业最多资助2个展位。补贴比例与商务部有关资金比例挂钩,总资助比例不超过100%。
(二)公共布展费
1.中心展位布展费:用于中心展位布展,据实申请,给予不超过15,000元/展位的补贴。在项目申报材料中未填报中心展位计划的不可申请该项资助。
2.企业展位布展费:用于深圳展位整体形象统一布展,给予5,000元/展位的
补贴。
(三)展品报关清关、运输仓储费
据实申请相关费用,金额最高为12万元。
(四)宣传费
用于展会相关宣传如会刊印刷等,据实申请,金额最高为6万元。
(五)承办费
用于组织企业参加境外展览,金额最高为10万元。
(六)特殊行业境外展览
服装等行业参加以动态走秀为主的境外展览,根据其行业特性对场地租赁、设备租赁及搭建、导演策划及制作、模特、摄影摄像、展品报关清关及运输仓储、宣传、承办等费用给予支持。据实申请,给予总金额不超过实际总支出50%的补贴,其中场地费用不超过实际场地费用的50%。